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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4时58分许,被告人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佟二堡镇皮草大街客运站前时,与由南向北过路的行人孙文满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文满、潘某某受伤,孙文满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后果。经灯塔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经传唤归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俊梅
史 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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