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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中方县人,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3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乘坐人廖某某沿G320国道由中方县**镇**村开往**村方向。8时30分许,途经中方县中方镇塔灯田村路段(G320国道1615KM+150M处)避让前方车辆时,因潘某某操作不当且临危措施不力,致使所驾驶的车辆驶入相对车道后侧翻在道路上,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潘某某受伤、乘坐人廖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10月11日,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方县交警大队查询证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中方县交警大队司法建议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华

检察官助理:吴轲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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