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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赤壁市**办事处******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鄂L69***越野车从赤壁市**往赤壁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水泥制管厂路段时,其车身正前部追尾撞上由谢某某(男,殁年82周岁)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使谢某某倒地当场死亡。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人体尿样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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