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幢**3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卓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AT****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草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阿尔卡迪亚小区门前,遇行人卓某乙未经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斜穿草芳路发生碰撞,致卓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月23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报警,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