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9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3200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号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6日凌晨3时30分左右,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沿新安大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安大道安南路口处闯红灯通过时,适遇被害人刘某甲自西往东沿人行横道闯红灯步行横过道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潜逃至2020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  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一方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316000元,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

经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甲特重度颅脑损伤,目前四肢肌力下降,评定为五级伤残;本次事故为完全作用。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一方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具备监管条件,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剑龙

2020年11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 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5. 涉案款物:监控视频光盘两张随案移送;涉案的二轮摩托车一辆暂扣于潮安区意中停车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