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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居民,山东省费县人,住山东省费县**街道**村**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措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临沭县**路**村北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邵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邵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1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3、卷宗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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