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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48分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辽******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39KM+980M处时,与沿斑马线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朱某某骑的无号牌“永久”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6日,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

检察官助理:李颖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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