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12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皖C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无为市**镇**路疾控中心门前路段处起步时碰撞并碾压到路面行人郑某甲,造成郑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潘某某不知发生事故驾车驶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头颈部毁伤死亡。经认定,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除保险外赔偿人民币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1份、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5.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等;
6.视听资料:附近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恒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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