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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涡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1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19时50分,潘某某驾驶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利辛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西段,刮撞由北向南的行人高某甲,造成高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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