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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2********,苗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从江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潘某甲驾驶沪C****9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由从江县**乡**村往从江县**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乡至**村通村公路的路段,潘某甲停车后准备下来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前滑行冲出公路外坎,造成潘某乙、潘某丙当场死亡及潘某丁受伤。经从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省从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丙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潘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加之坠入水中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潘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从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6.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操作不当,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8656****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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