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5时20分,被告人潘某某无证驾驶皖******中型客车行驶至阜南县**乡段**村段台下水泥十字路口时,撞到姜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导致姜东平及电动车乘坐人姚某某严重受伤,后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阜南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志婷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