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91********,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合肥市星隆国际3栋408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自然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炎刘镇寿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船涨路路口处时,与前方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某现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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