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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小区**室。2019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A****2的比亚迪轿车,沿拉八公路自西向东行至1KM+823m处,因瞭望不周与路面骑自行车行人伊某某(男,74岁)相撞,致其死亡,事发后潘某某 弃车逃逸。经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伊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伊某某无责任。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潘某甲、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报告:(黑五)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61号;

(2)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哈尔滨****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常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草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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