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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2118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丹阳市**镇**村**批发超市(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苏L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延陵镇昌国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该道路“和平超市”门前路段处,直接撞上由西往东步行横过机动车道的史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史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潘某某的朋友单某某驾驶苏L0****号小型普通客车将史某某送往医院(潘某某随车),后潘某某潜逃藏匿。史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潘某某于次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事故认定,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事故的赔偿事宜已调解结束,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又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巍

检察官助理:崔蛟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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