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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陈某包庇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案发时系中国国际某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案发时系杭州延安路某某超市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小**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包庇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号牌为浙A25****号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黎明社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靖江街道黎明社区7组50号处,碰撞由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沿黎明社区道路由南向北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孙某某及摩托车上乘客俞某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潘某某未停车查看、径直逃离现场,并通过劝说、许某某高额报酬的方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于9月9日1时许冒充肇事司机至公安机关“投案”。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靠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悬挂伪造的号牌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后,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已按照赔偿谅解协议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发生事故后逃逸并指使他人顶替其“投案”,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艺霏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补充卷1册、随案移送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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