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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韩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06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菊英,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6********。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先后多次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号被害单位浙江****有限公司(简称****)租赁的仓库内,趁无人看管之际,从该仓库内窃得被害单位****放置在该处的****个,合计价值人民币33 600元。后被告人潘某某将窃得的**销售给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明知该批**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0 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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