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路**号,住贵州省兴义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7月2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贵州省安龙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安龙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陶某甲、伍某某、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贵州省黔西南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中标以每吨2202元的价格购买来宾****有限公司的混合废铁和型材废铁共计300吨。后因废铁市场价格下跌,**公司的股东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陈文学(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了使该笔生意不亏损,被告人潘某某、陶某甲等人就商量在空车进入来宾****有限公司地磅时通过空车暗箱内装水增加空车皮重,待车子装满废铁后将车子暗箱内的水排净后再通过地磅称重出厂,使得与暗箱所装得水的重量一致的废铁,以此从中赚取利润。2020年4月14日潘某某、陶某甲聘请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E****9的大货车、被告人伍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B****2的大货车到来宾****有限公司运输废铁。在运输废铁之前,伍某某、陆某某按照潘某某、陶某甲的指示到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对车辆的暗箱装满水,然后将大货车进入来宾****有限公司进行称量,最后将暗箱的水排净再装满废铁到地磅处过磅离厂以此取得与暗箱所装的水的重量一致的废铁。从2020年4月17日至4月23日,潘某某、陶某甲、伍某某、陆某某从来宾****公司盗窃11车废铁出厂,共计80.18吨。2020年4月24日,潘某某、陶某甲、伍某某、陆某某再次使用该方法装载两车废铁的过程中被来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拦下,之后四人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传唤调查。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废铁价格为152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陶某甲、伍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陶某甲、伍某某、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伍某某、陆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则曙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潘某某现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伍某某联系方式1888690****,陆某某联系方式1818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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