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到遂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2020年1月10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1199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号**区宿舍**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到遂平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2020年1月10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冯某某、林某某、谢某某、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浙江宁波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潘某某、胡国庆、向某某在多个微信群内冒充周某某老师,由朱某甲、陈某乙、冯某某、林某某、谢某某冒充老师助理,陈某甲、章某某等人充当“水军”冒充客户,潘某某和向某某还冒充开户专员。各个角色之间相互配合,虚构周某某老师正在参加“凤凰杯私募操盘手大赛”,并获得大赛第一名的成绩,取得了10亿元的私募操盘资金,在微信群内向客户宣称周某某老师要带领客户在股市布局,共同赚钱,还称在其购买的股票期权出现下跌的情况时,周某某老师会将获得的10亿元私募资金注入股市,拉升股票,冒充客户当托的“水军”持有大量微信号在群里发布虚假投资信息及截图,烘托气氛相互配合,共同诱骗客户下载“掌权宝APP”开户入金,并指导受害人将资金汇入户名叫李某某的私人账户及“掌权宝APP”绑定的支付宝账户,而后指导客户在“掌权宝APP”上购买其公司推荐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客户期权费用。被告人将客户所缴纳的期权费用通过上述两个账户层层转账至大量私人账户,并未给客户在证券公司购买股票期权。其中:
(一)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伙同刘某甲、胡某某、朱某甲、章某某等人在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沈某某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沈某某期权费用现金143263元。
(二)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刘某甲、冯某某、章某某等人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陈某丙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陈某丙期权费用现金125393元。
(三)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刘某甲、向某某、冯某某、章某某等人在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孙某某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孙某某期权费用现金29021元。
(四)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伙同刘某某、陈某乙、章某某等人在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叶某某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叶某某期权费用现金146715.21元。
(五)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刘某甲、向某某、谢某某、章某某等人在浙江宁波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开户专员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王某某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王某某期权费用现金9003元。
(六)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刘某甲、陈某乙、章某某等人在浙江宁波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陈某丁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陈某丙期权费用现金54550元。
(七)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刘某甲、冯某某、章某某等人在浙江宁波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何某乙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何某乙期权费用现金41178元。
(八)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伙同刘某甲、陈某乙、章某某等人在浙江宁波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周某某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周某某期权费用现金120003元。
(九)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刘某甲、陈某乙、章某某等人在浙江宁波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朱某乙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朱某乙期权费用现金141409.31元。
(十)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刘某甲、林某某、章某某等人在浙江宁波*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李某某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李某某期权费用现金390937元。
(十一)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刘某甲、林某某、章某某等人在浙江宁波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尹某某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尹某某期权费用现金231312.12元。
(十二)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伙同刘某甲、林某某、章某某等人在浙江宁波工作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周某某老师、老师助理及“水军”身份,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投资股票信息及截图,诱骗刘某乙下载“掌权宝APP”,让其开户入金,指导其购买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从而骗取刘某乙期权费用现金14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良启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