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郑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现住广州市越某某**路**栋**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现住广州市越某某**路**出租屋。2017年3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考验期至2017年12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现住广州市越某某**路**出租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200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和平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河源市**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路**出租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郑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19年11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潘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越洋商贸城A区128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先后于2019年1月雇佣被告人郑某某负责销售工作,于2019年4月雇佣被告人方某某、谢某某负责仓库管理工作。2019年8月1日,广州市机关在上述经营场所及仓库现场抓获被告人潘某某、郑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查获假冒“AP”、“PATEK PHILIPPE”、“MOVADO”、“MONTBLANC”、“ROLEX”、“CARTIER”、“CK”、“RADO”、“SWAROVSKI”、“VERSACE”、“MICHAEL KORS”、“CHANEL”、“DIESEL”、“CASIO”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15373块(经鉴定,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送货单等单据一批。经统计,上述手表价值共计人民币384325元;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145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15元。

截止至2019年8月1日,涉案的“AP”、“PATEK PHILIPPE”、“MOVADO”、“MONTBLANC”、“ROLEX”、“CARTIER”、“CK”、“RADO”、“SWAROVSKI”、“VERSACE”、“MICHAEL KORS”、“CHANEL”、“DIESEL”、“CASIO”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表、手表、计时装置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手表等物证;

2.商标权资料、送货单、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告人潘某某、郑某某、方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郑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方某某、谢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方某某联系电话191*******,谢某某联系电话134*******。

2.本案卷宗材料共13册、光盘3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扣押的假冒手表15373块、手机4部,请法院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