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11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20年4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谭某某经被告人潘某某、同案人江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介绍,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广州*甲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甲酒店管理公司、广州*甲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甲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乙广告有限公司、广州*丙广告有限公司、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乙咨询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为其所经营的广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份,价税合计4585370元。
谭某某、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税务机关出具的复函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肖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潘某某、同案人江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潘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琨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72****;保证人谢某某,联系电话:1371098****。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九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手机一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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