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下午4时30分许,谢某某驾驶电动车与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桦甸市**路与**胡同道口交汇处相撞,致谢某某受伤。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妻子潘某某隐瞒谢某某三根肋骨骨折是陈旧伤的事实,骗取岳某某给予赔偿金人民币1598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户籍信息;3.民事判决书;4.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CT检查报告;5.桦甸市人民医院门诊处方;6.出院病人清单;7.桦甸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书;8.和解协议书及收条;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办案说明;
二、证人孙某某、胡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岳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1.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吉林江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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