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荔浦市**镇**村**屯**号,住荔浦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3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川县**镇**路**号,住广西荔浦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潘某某、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作开设地下六合彩外围赌场,由潘某某出资,许某甲负责在荔浦市**公园设点接受参赌人员现场****或者微信****,然后将赌资通过微信转****,潘某某按当期赌资的8%提成给许某甲。合作期间,许某甲共转****赌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30146元,潘某某营利80000元,许某甲营利18400元。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荔浦市**公园现场接受赌博人员****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许某甲身上查获****六合彩记录本2本、赌资945元、手机1部等物品。同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镇**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潘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80000元,许某甲家属代其退出赃款1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记录本2本、现金赌资等;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黄某某、许某乙、邹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许某甲开设地下六合彩外围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忠敏
检 察 员: 石丽萍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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