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21971********,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蒙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21968********,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犯有强奸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蒙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1时许,潘某甲在荔波县玉屏街道樟江部落附近的长廊观看他人在打纸牌时,看见不认识的被害人蒙某乙独自一人到打牌的地方在旁边观看他人打牌时胡乱说话且满身酒气,判断被害人已醉酒,遂起强奸被害人的意图,潘某甲将被害人扶到附近的一凉亭内,趁被害人醉酒无意识的状态下,将被害人衣服上撩和脱掉裤子,自己脱光衣服、裤子对被害人某某丙强奸。之后潘某甲电话邀约其朋友蒙某甲到凉亭内,并告诉某某甲刚才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处于已经处于醉酒睡着状态,叫蒙某甲放心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蒙某甲到凉亭内对被害人蒙某乙强奸,事后某某甲应潘某甲要求到附近买来一瓶水、一包烟交给潘某甲后离开现场。潘某甲则继续在凉亭内对蒙某乙强奸,直至被害人蒙某乙于4日凌晨1时许清醒后发现被人强奸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蒙某甲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第四项: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兴庄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蒙某甲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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