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施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住贵州省施某某**镇**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91976********,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住贵州省施某某**镇**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乙、罗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施某某**发区“贵西姐妹保健按摩中心”店面,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及指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泉州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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