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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米某某、邢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忻州市忻府区,无业,住忻府区**乡**街**号。该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4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无业,住**街**巷**号。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8月31日被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0月19日被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9日被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忻州市忻府区,无业,住***街***区。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12月6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2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22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米某某、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潘某某、米某某、邢某某在本区合谋共同贩卖毒品。

2020年3月28日晚,被告人潘某某、米某某将3600元交给邢某某,邢某某以每克1200元的价格向王某(另案处理)购买3克土制海洛因后,该三人一起返回本区**巷米某某家中,共同吸食了部分毒品。之后,潘某某、米某某将购得的土制海洛因分包成30个小包准备出售。

2020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米某某、潘某某在本区**巷米某某家中向张某某出售一小包价值130元的土制海洛因。当天下午17时许,张某某再次到米某某家中购买一小包价值90元的土制海洛因,走出米某某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进入米某某家中将潘某某、米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净重1.7155克的17小包疑似毒品。

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米某某、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米某某、邢某某三人明知是毒品而共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米某某、邢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潘某某、米某某、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屈海东

检察官助理:寇丽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潘某某、邢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米某某现羁押于河曲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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