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2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4********,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在乐清市北白象镇沙门村,盗窃被害人程某某关在村庙附近田边小路笼子里的二只母鸡。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母鸡价值87元。
2.2019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在永嘉县乌牛镇横屿街56号,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电瓶三轮车,后将电瓶车三轮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某。被盗电瓶三轮车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
3.2019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已判刑)在乐清市北白象镇桥下村,盗窃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出租房一楼的一辆红色高尔夫牌电瓶车,后将电瓶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卓某某。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高尔夫牌电瓶车价值1830元。现被盗电瓶车已返还被害人王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机动车回收信息登记表、发还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卓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黄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及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沛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值班律师记录表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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