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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9********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左右,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南海区里水镇**市场一收费公厕收费处喝酒聊天期间,潘某某与王某某与黄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从裤袋中拿出一把水果刀剌伤黄某某腹部,潘某某在旁拉扯黄某某,后黄某某挣脱跑离现场。王某某将水果刀递给潘某某,潘某某将水果刀扔到附近水塘里。两被告人离开现场时,王某某被在场群众控制并被到场民警抓获,当日22时许,潘某某在里水镇**村**号出租屋**房内被抓获。

经鉴定,黄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腹壁穿透创、空肠系膜破裂、后腹膜裂伤、腹腔大量积血,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蔡美仪

                              检察官助理毛梦晨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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