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2012年3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网上做兼职时加入诈骗实施人的QQ群,然后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答应帮助取款。2020年2月3日,周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唐某某、田某某、何某某、聂某某、石某某等被害人,在网上被对方以办理贷款需要缴纳置卡费、保证金为名骗走人民币306596元,其中74698元被打入被告人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8200********账户。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打入潘某某账户的钱款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开车及提供自己银行账户和潘某某一起到银行ATM机取款,之后由潘某某将钱存入对方指定账户,两人从中各获利500元。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两人均已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账、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潘某某1910503****、王某某1768966****;
2.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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