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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潘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9********,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1********,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到南宁市江南区**大道**局**站C出口的工地内盗走388个扣件、94个钢筋头套筒及307公斤钢筋。当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将上述物品运至南宁市**路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3711元。

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发货签收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笔录、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牡丹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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