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犯有盗窃罪,2005年4月26日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镇**村,住文安县**镇**小区,农民。因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日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8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街**委**组,住霸州市**镇**村,农民。因犯有抢劫罪,2010年5月31日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沈某某、林某某经预谋于2020年5月21日在文安县**镇**木业附近,以购买孙某某木材的名义,由林某某出面以王某某的假名骗取孙某某桦木两车,此后三人失去联系。两车桦木价值43000元。审查起诉阶段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沈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沈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沈某某、林某某系自首;被告人潘某某被动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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