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曾用名梁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合伙承包了梁某丙户位于苍梧县**镇**村1林班1.1、2.1、3.1小班(小地名:***)山场的林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三名被告人砍伐了梁某丙户上述山场的林某。经鉴定,上述山场被砍伐的林某蓄积量为10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某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霞燕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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