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52001********,仫佬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2时至2020年11月2日1时之间,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在本市城中区城中区滨江西路**栋**单元楼下,使用万能钥匙及六角套筒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大菱牌电动车的电门锁撬开后将该车盗走。
2020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广生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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