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单位个旧**砂石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2****,单位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乡**村委会**村小组,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职工,联系方式: 1398736****。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旧**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红河州建水县**小区。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红河州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鸡东县人,身份证号码23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旧**砂石料有限公司石料场现场负责人,住建水县**小区**期**栋**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红河州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个旧**砂石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7日退回红河州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单位个旧**砂石料有限公司,在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委会老新寨设临时取料点,进行石料开采。被告人潘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该临时取料点直接负责人,在审批范围外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石料开采,致使林地遭到毁坏。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个旧**砂石料有限公司在老新寨临时取料点的施工总面积为114.72亩,其中超范围开采占用林地面积42.39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旧**砂石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林地林木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辨认笔录;
5.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个旧**砂石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个旧**砂石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力
检察官助理:王庆宜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建水县**小区,联系电话:185931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水县**小区**期**栋**号,联系电话:1340104****。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5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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