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排**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在被告人潘某某、曹建、张某某的纠集、指使下,持镐把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藏村南侧果园内,无故殴打被害人付某甲、侯某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付某甲、侯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付某甲报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7日经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于同年6月5日、6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曹建、潘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月28日到北京市公安局北臧村派出所投案。现五被告人均与被害人付某甲、侯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谅解书、工作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甲、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潘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辨认笔录:被害人付某甲、侯某某的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曹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芳
检察官助理:曾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潘某某联系方式1860097****,保证人王某丙,联系方式1301951****;被告人曹某某联系方式1750112****,保证人王某丁,联系方式1581004****。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31115****,保证人杨某某,联系方式1521017****;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方式1851007****,保证人李某乙,联系方式1851580****;被告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510102****,保证人朱某某,联系方式1371843****;
2.案卷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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