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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徐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公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户籍住址江西省上高县**街道**路**号**室)。2018年3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别名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大道**村(户籍住址山东省淄博市**镇**村**号)。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经介绍加入兰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某甲(已判刑)等人成立的深圳前海亚文仓亚元数字货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欧阳某乙(已判刑)的下线,采用发微信、讲解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投资“亚元”、“文旅资产”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会员,形成普通会员、股东会员、乡镇分公司、区县分公司、市分公司、省分公司等多个层级,根据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及投资额,按照静态奖励、动态奖励等方式进行计酬、返利。

1.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潘某某积极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成为省分公司级代理,先后发展会员231550人,吸纳资金722914624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积极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成为省分公司级代理,先后发展会员18868人,吸纳资金336521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梁某某、袁某某、欧某某等8人供述和辩解,共犯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杨某某等6人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叶某某47人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要求会员购买虚拟资产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建侠

检察员:孙言安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台儿庄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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