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身份证号码3408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巷**号**园**幢**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身份证号码3408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12月被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经共同预谋,由被告人潘某某负责联系毒品买家陈某某,约定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大麻30克,并通过闲鱼软件收取了陈某某支付的购毒款,由被告人徐某某负责联系毒品来源,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向上家购买上述毒品,并提供买家收货地址给上家,要求上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毒品大麻邮寄至南京市秦淮区**里**号交付给陈某某,后民警查获上述毒品,净重30.99克,经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手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大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翟云峰
检察官助理 沈雨欣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69556****);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15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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