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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徐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单位南京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注册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室,实际经营地南京市高某区**街道**花园**栋**室。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高某区**街道**路**号**室。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南京市高某区**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村**号),**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南京**离合器有限公司员工。

上述2被告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享生堂公司、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新南路15号瓯江大厦626室注册成立享生堂公司,从事生物技术研发、保健食品和保健用品销售业务。

2017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为经营享生堂公司,被告人潘某某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处收受含有姓名、地址、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6万余条,其中徐某某提供24万余条。潘某某利用上述信息进行电话销售保健品业务,共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单位享生堂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享生堂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潘某某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享生堂公司、被告人潘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芳芳

检察官助理:孔瑞洁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联系方式:1736869****)、徐某某(联系方式:1536603****)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736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16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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