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壮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井冈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常德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匡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四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厦**号**室成立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雇佣代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雷某甲、陈某甲、郑某甲等人。期间,2018年7月左右,代某某、刘某甲任组长;同年10月,代某某任经理,被告人潘某某及周某某任组长。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交友的方式冒充“宁某某”、“慕某某”等富家女身份与男性网友聊天,再以虚构参加闺蜜婚礼推销所谓的闺蜜自家酿婚庆余酒、卖所谓“自己的”画作、讨要画廊开业红包等为由,向李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等不特定多人骗得人民币490余万元。
2019年5月13日,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厦**号**室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雷某甲。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雷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等;2.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员工入职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代某某、周某某、刘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雷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雷某甲与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雷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雷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青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雷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贰册,提审证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物证暂扣于公安机关。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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