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尚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贵州**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址贵州省黔西县****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91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6********,穿青人,高中文化,中国**公司下属工程承包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址贵阳市小河区**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址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尚某某、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使用个人微信昵称为“新颖”的微信账号在“3缺1贵州麻将”APP上创建名称为“新颖”、ID号为2163的亲友圈。潘某某在APP上购买房卡充值到亲友圈,并先后发展被告人尚某某、余某某等人担任代理,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在亲友圈参赌,潘某某还自己邀约赌徒到该亲友圈参赌。该亲友圈赌博种类有“三丁拐”、“闷胡血流”等,在该亲友圈中潘某某与代理、代理与玩家之间,通过APP上一个疲劳值兑换一元人民币的方式,由潘某某为代理或玩家、代理为玩家进行疲劳值和现金兑换,参赌人员通过疲劳值进行输赢结算。潘某某、尚某某、余某某等人在该APP约定设置抽成分配比例,分别从中抽头渔利。经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茶馆ID号2163的游戏比赛时间从2020年1月11日开始至2020年4月20日结束,茶馆ID号2163的抽成总数是43.77937万元,潘某某使用1336462的ID账号在该茶馆中抽成11.299521万元、使用1393927的ID账号在该茶馆中抽成16.121707万元。尚某某使用1612189的ID号在该茶馆中抽成9.193978万元、在整个游戏中抽成9.352167万元。余某某使用2699369的ID号在该茶馆中抽成0.67768万元、在整个游戏中抽成1.00968万元。现被告人尚某某的非法所得9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的非法所得1万元已扣押在桐梓县公安局。

2020年8月8日,民警在向潘某某询问取证时,潘某某主动陈述了其犯罪事实,后被传唤到案。2020年8月31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尚某某,后传唤到案,2020年9月6日,民警将被告人余某某传唤到案,尚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潘某某、尚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谢某甲、谢某乙、艾某某、穆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委托书、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5.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尚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下载使用“3缺1贵州麻将”APP软件在网络上开设和经营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在尚某某、余某某在该网络赌场中担任代理,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潘某某、尚某某、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尚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常传龙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被告人尚某某、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尚某某联系电话1879800****,余某某联系电话1827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