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90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8********,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公司**,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08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1月24日被假释,2012年11月8日假释期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路**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共同招揽赌客在潘某某设立的“*”软件亲友圈进行麻将赌博活动,组织赌客按照1分兑换1元人民币的比例结算赌资,并向参与每局16副牌麻将赌博、得分最高的赌客(俗称“大赢家”)收取10元台费。经查,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组建、宋某某参与管理的“**”软件亲友圈赌资累计达人民币257万余元,收取的台费合计达人民币4.3万余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潘某某到案供述不诚,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的供述,潘某某供述不诚,宋某某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证人范某某、柏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江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秦某某、龚某某、张某乙、陈某某、谭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经上述赌客签字确认的软件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组织上述人员在“**”软件进行赌博并收取台费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项柏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亲友圈的游戏记录及相关软件截图,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的亲友圈的游戏记录;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到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涉使用的移动电话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的到案经过;
7.相关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某的前科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衡
检察官助理:刘思远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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