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平潭县**乡人民政府**所**,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局**,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林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1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陈某丙受雇于被害人陈某丁随其出海采收淡菜后在平潭县**乡**码头上岸,于当日凌晨5时许被发现在该码头死亡,经出警法医初步检验系溺亡。后陈某丙亲属即被告人吴某甲(陈某丙之**)、潘某某(陈某丙之**)、林某甲(陈某丙之**)及陈某甲(陈某丙之**)、陈某乙(陈某丙之**)、吴某乙(陈某丙之**)闻讯陆续赶来,收敛陈某丙尸体放置于码头附近,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害人陈某丁在双方村“两委”、“老人会”人员、公安机关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协商丧葬费用承担事宜。期间,因对被害人陈某丁承担的费用金额协商不一致,被告人潘某某称其一方将要把陈某丙尸体抬至被害人陈某丁的住所。后双方协商未果,陈某甲指使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林某甲及陈某乙、吴某乙等其一方人员将陈某丙尸体抬往被害人陈某丁的住所。期间,**村“老人会”人员及现场处置民警均劝阻陈某甲一方人员,但被拒绝。当日下午13时许,陈某甲一方人员抬运陈某丙尸体行至被害人陈某丁位于平潭县**乡**村**号的住所门前,吴某乙翻越小围墙打开院门,陈某甲一方人员将陈某丙尸体抬入该处院内,被被害人陈某丁的亲属刘某某阻拦及现场处置民警劝阻,被告人吴某甲指着刘某某称其“不能打人”,被告人林某甲、潘某某及吴某乙推搡刘某某,后被告人林某甲将刘某某强行推入该处一楼大厅,被告人林某甲、潘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上前指责、拉扯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阻拦现场民警处置,后陈某甲一方人员将陈某丙尸体抬入一楼大厅停放“哭丧”,被告人林某甲、吴某甲搬运冰块给陈某丙尸体降温。后增援民警赶来,经不断劝解,至当日下午16时许,陈某甲一方人员将陈某丙尸体搬离运往平潭县殡仪馆。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经平潭县公安局伯塘边防派出所民警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林某甲向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向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执勤报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刘某某、陈某戊等10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人身检查照片、关于陈某丙尸表检验情况的报告;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视频截图;
7.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林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强行闯入被害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被害人住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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