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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刘某甲等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之1,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号**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栋**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庄**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小区**巷**楼梯**楼。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4********,汉族,大学文化,**地产经纪人,户籍在海南省澄迈县**队**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村**栋**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祝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3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潘某某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9,714次,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5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2,476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2,104.58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1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余某某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17,717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被告人祝某某于2020年3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祝某某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77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1,402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4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5,124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分别在各自居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16日晚,其在本市宝山区的家中,通过微信群看到他人转发的淫秽视频链接后,以打赏付费的方式进行了观看,后予以报案。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本案扣押各被告人涉案物品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调取的各被告人代理账号的打赏收支明细、提现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各被告人作为淫秽网站平台推广代理,被顾客打赏及获利的情况;各被告人代理账号登录的网站平台,视频源为同一视频源;至案发,上述淫秽网站平台的淫秽视频数量为6,708部。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在平台公共片库中提取的6,708部视频,经鉴定均为淫秽视频。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7.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分别伙同他人,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祝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祝某某、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祝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俞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余某某、祝某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

3.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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