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已判决)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号丰泰中心停车场保安岗亭处,盗窃被害人梁某某黑色电动车一辆,超威牌电瓶一组。经认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4600元。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同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电瓶照片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刘某乙、武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静
检察官助理:曹景丽
2020年8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