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4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道**号**花园**居**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5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栋**。于2019年10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二人合伙经营种植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村委会“斋塘背”林地的桉树。经鉴定,其二人非法采伐林某面积4.3公顷(约64.5亩),非法采伐林某(桉树)蓄积量为272.3立方米,材积量为204.2立方米。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