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35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菜馆**,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餐厅**,户籍在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王某丙等人一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菜馆聚餐,因琐事与该店老板薛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遂打砸店内样品菜盘等物,并殴打薛某某。被告人潘某某见状遂与被告人刘某某相互斗殴,致多人受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又打砸店内不锈钢桌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侧顶额叶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右额叶颅内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其左侧额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其头皮瘢痕,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丙遭受外力作用致左环指远节指骨骨折等,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皮肤擦伤,面积达2.0cm²以上等,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潘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薛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二人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吴某某、王某丙、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殴打致伤的事实;
3.证人姜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的起因、经过情况;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后的现场状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本案发生的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王某丙、薛某某及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的伤势情况;
7.相关谅解书、收条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均已获得谅解、被害人已获得赔偿;
8.“110”报警记录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到案的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周晨曦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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