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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潘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路**号附**号**栋**室,务工。20**年*月*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年**月**日刑满释放。20**年**月**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本院批准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至20**年,黎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与罗某、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赣县*城、**等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黎某某为首要分子,游某某、罗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潘某等人为一般成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年**月左右,黎某某与罗某、游某某继续租用黎某某位于赣县区**镇**路**房**楼的一套三室一厅的套房用于开设赌场,被告人潘某经赌场老板游某某等人同意,自带资金*万元在赌场内按每一万元每天收取3*元的标准收取高额日息,为赌客胡某、陈某等人提供赌博资金。一个月后,黎某某安排罗某携带资金在赌扬内发放高利贷提供赌资,收取高额日息,同时为了便于管理赌场,垄断高利放贷,以支付一万元日息1*元的标准将潘某等人的放贷资金入股赌场高利放贷本金,统一由其管理支配,直至20**年底赌场关闭。该赌场自20**年**月开始至20**年底,抽头渔利达12*余万元,参赌人员达4*人左右,发放高利贷提供赌资达20*余万元,高利放贷非法获利1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被抓获归案,认罪认罚,其家属退缴所得非法所得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罗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出资入股赌场向赌场赌客发放高利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潘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2020年3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现羁押在赣州市赣县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册,光碟*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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