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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坊**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时45分左右,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治淮路至沿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被告人潘某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经鉴定,被告人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照片、行驶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其他材料:查获经过、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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