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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陈某、黄某某、莫某某、郑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路**巷**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出租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乡**村**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出租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7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县**镇**村**号,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2000********,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镇**村**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出租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出租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陈某、黄某某、莫某某、郑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郑某乙(另案处理)因与潘某某、陈某等人长期有矛盾,双方用手机微信约好于当晚23时许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惠路富华苑小区内进行械斗。郑某乙纠集被告人莫某某、郑某甲等人携带准备好的钢管等凶器于同日22时许赶到柳州市柳南区航惠路富华苑小区等候。同日23时30分许,潘某某、陈某、黄某某三人携带甩棍、刀具赶到后,双方一同走到富华苑小区9栋时,双方进行持械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郑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同案犯郑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所受损伤暂未能评定。

2019年5月7日,公安人员通知被告人潘某某、陈某、黄某某到柳州市公安局五里卡派出所并将三人抓获。2019年5月16日11时许,公安侦查员通知被告人郑某甲、莫某某、同案犯郑某乙到柳州市公安局五里卡派出所并将该三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陈某、黄某某、莫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陈某、黄某某、莫某某、郑某甲为了逞强争斗,约定时间和地点,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潘某某、陈某、黄某某、莫某某、郑某甲案发后接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有投案自首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陈某、黄某某、郑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陈某、黄某某、莫某某、郑某甲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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