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付今,绰号豆芽,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0********,苗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租住凯里市**房。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7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应一名外号叫“广东”的男子(另案处理)邀约,二人从凯里市二商场步行至凯里市兴龙路243号宏华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黑色爱玛牌电瓶车盗走,并由“广东”销赃。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瓶车价值为3150元。4月17日凌晨6时许,潘某某在凯里市龙头河村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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