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至本区**街道**社区**号,溜门进入孙某甲家中,将孙某甲女儿孙某乙放在房间桌子上的一部苹果8PIU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潘某某随后在孙某甲家附近被孙某甲及儿子孙某丙控制,后被移交给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潘某某上衣口袋内查扣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告人潘某某取得孙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孙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5.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查、辨认笔录;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4.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入户盗窃;
5.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取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昭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附表各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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